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招聘行為促進婦女就業的通知》,用人單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在擬定招聘計劃、發布招聘信息、招用人員過程中,不得有以下就業性別歧視行為∶
(一)不得限定性別(國家規定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等情況除外)或性別優先;
(二)不得以性別為由限制婦女求職就業、拒絕錄用婦女;
(三)不得詢問婦女婚育情況;
(四)不得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五)不得將限制生育作為錄用條件;
(六)不得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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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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