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自主招用人員:
(一)委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或職業中介機構;
(二)參加職業招聘洽談會;
(三)委托報紙、廣播、電視、互聯網站等大眾傳播媒介發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業場所、企業網站等自有途徑發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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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來源:內蒙古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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