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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文字解讀:《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進一步做好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實施意見》政策解讀

      發布日期:2023-02-1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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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實施意見》的制定背景

      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全面構建內蒙古地區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體制機制,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筑牢我國北方重要生態安全屏障,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做好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實施意見》(內政辦發〔2023〕14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共分4部分24條。

      (一)明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重點領域。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國辦發〔2021〕40號)確定的重點領域,以《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明確涉及自治區的“一區兩帶”重點生態功能區和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重點生態修復區域,確定了森林草原、沙化土地、河湖濕地、礦區、農田、城鎮、生態產業等7個生態保護修復重點領域。

      (二)完善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管理機制。

      按照“誰修復、誰受益”原則,從項目設立、實施、驗收、管護、權益等項目實施全流程,提出了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8個方面工作措施、具體路徑和有關要求,為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指明了參與內容、參與方式、參與程序,制定了清晰路徑,明確了管理規范,確保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能夠科學化、制度化組織管理。

      (三)推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相關支持政策落地見效。

      結合自治區實際,提出了實行差別化用地保障政策、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合理利用土石料、創新林木管理機制、探索碳匯產品價值實現模式、發揮財政引導和帶動作用等6個方面細化政策措施,提供了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支持政策具體實操指引。

      (四)加強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組織領導。

      主要是對自治區人民政府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和盟市、旗縣(市、區)政府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開展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中的服務保障要求,具體從建立協調機制、強化示范引領、加強監管服務3個方面提出要求。

      三、《實施意見》的特色亮點

      《實施意見》對社會普遍關注的歷史遺留礦山市場化生態修復項目土石料利用、生態修復項目新增耕地占補平衡利用、生態修復項目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利用等生態保護修復主體權益實現重點途徑進行了全流程政策打捆,并附4個參考提綱,隨同修復方案一同批復實施,不再單獨審批,在有效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提升了工作效率,充分釋放了政策紅利。



      信息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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